律师档案
张兴华
张兴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兴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楚,二者的区别整明白了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13:42)    点击:178

北京律师讲解案情

  “定金”在法律上来说,是不能要求退还的。

  “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

  可以看出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01

  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02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

  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定金交付容易想要回来难

  因此

  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

  同时

  签协议、交付定金前

  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

  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

  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PART.02

   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

  2020年5月

  王某与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

  王某将住宅楼卖给齐某,价款75万元,先付订金3万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贷款等事宜。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

  3天后

  齐某以王某口头答应

  带家具、家电、卫浴

  现予以否认为由

  要求终止合同

  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订金3万元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

  严格地讲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

  而非法律概念

  解惑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支付方即使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一定要头脑清醒

  搞清楚“定金”和“订金”

  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PART.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东丽法院 天津高法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img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兴华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兴华律师,张兴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兴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兴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兴华律师主页,您是第1702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