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非上班时间铲雪受伤,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判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13:44) 点击:183 |
北京律师讲解案情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系A地A区卫生管理所职工,任三班班长。2018年12月30日下午,卫生所所长要求各班班长于次日7点之前,召集班员在重要地段铲雪。2018年12月31日6时左右,原告同事黄某某在当地汽车总站附近看见原告,当日7时,原告在微信群中称自己在汽车总站,并调度班员前来集合。当日7时左右,黄某某看见原告摔倒,位置靠近汽车总站出口。7时48分,原告朋友谷某某帮其拨打120电话呼叫急救。2019年1月,第三人A区环卫处向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3月5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是上班途中摔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起诉至鼎城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鼎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工作时间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指企业明确规定的上班至下班时间段,还应包括企业当班组长、班长或者某项具体工作负责人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工作的时间。原告按所长通知要求7点之前召集班员在重要地段铲雪,由此可知2018年12月31日7点前也属于彭某某的上班时间。且原告同事黄某某称在当天6时左右看见原告在汽车总站巡查,故彭某某已于当日6时左右进入了工作状态。因此,被告认定原告7时许摔倒受伤属于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工作场所 原告彭某某的工作职责需要对三班清扫路段进行巡查、督导,若其摔倒路段在三班工作区域内,即属于原告的工作场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被告承担着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两名证人的证言在关于原告摔倒的地点上存在出入,人社局虽然进行了询问,但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直接采信了对原告工伤认定不利的证人证言,认定原告摔倒的地点不属于原告的工作场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将极端天气临时加班工作时间受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予以保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另,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本案中,法院没有直接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而是要求被告对涉案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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